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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乱租车领导要担责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厦门租车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6-2
厦门租车网讯:今后,单位高价租用车辆或租用超标车辆,单位领导将承担一定责任。昨日,记者在市纪委、监察局了解到,《纠正处理全市机关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租车问题及规范租车行为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近日出台,为单位租车行为套上“紧箍咒”。

 ;   何为违规租车行为?记者采访了市纪委、监察局的有关负责人。该负责人介绍,凡长期租用车辆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,并未经县市区以上廉洁自律工作部门批准的,一律视为违规租车行为。在清查中,对不如实申报且拒绝纠正的,一经查实,已开支租车费用全部由乘用人负担,原租车所付费用退缴当地财政。

    针对群众反映的单位租用车辆属于党政主要领导个人、配偶、子女、身边工作人员等自购车辆或假借他人名义购买的车辆问题,《意见》认为,租用此类车辆行为,一律视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变相谋取私利的行为。

    对于已租车辆年支付费用总额高于3万元或月平均支付费用高于2500元的(不含燃油及过路过桥费用),高出部分退缴当地财政,并终止租用合同。同时,租车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写出书面检查。

    在清查高价租车工作中,有以上违规行为者,既不如实申报又拒绝纠正其行为的,除退缴高出及有关费用外,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乘用人还将受到党政纪处分。

    此外,市纪委、监察局还对今后单位租车行为作了相关规定:原则上不准租用车辆;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租车的,原则上一个单位或部门一年内临时租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天,每天租车费用不得超过100元(不含燃油及过路过桥费用),年租车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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